李曉蕾與拓索市場咨詢(北京)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法寶推薦
【案由】 | 民事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 ||
【案件字號】 | (2015)一中民終字第5758號 | 【審理法官】 | 潘剛 姜保平 薛卉 |
【文書性質】 | 判決書 | 【審結日期】 | 2015.09.15 |
【全文】【法寶引證碼】CLI.C.7290216
李曉蕾與拓索市場咨詢(北京)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
(2015)一中民終字第575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曉蕾。
上訴人(原審被告)拓索市場咨詢(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特魯尼·拉奧(TANNIRURRAO),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謝常中,四川營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曉蕾因與上訴人拓索市場咨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索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4906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曉蕾,被上訴人拓索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謝常中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 終結。
李曉蕾在一審法院起訴稱:其于2013年10月11日入職拓索公司,擔任高級研究經理一職。拓索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無故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現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拓索公司向李曉蕾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4000元及2013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月13日期間延時加班 工資65986元。
拓索公司在一審法院答辯稱:其公司同意仲裁裁決結果,不同意李曉蕾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曉蕾于2013年10月11日入職拓索公司,擔任專項部高級研究經理一職。拓索公司(甲方)與李曉蕾(乙方)簽有期限自 2013年10月11日至2015年10月10日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試用期限為2013年10月11日至2013年12月10日,甲方每月支付乙方 8000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資1500元、崗位工資3500元、競業限制及保密義務款3000元(其中在職期間每月隨工資發放2950元,另50元在乙方 離職后按月發放);正式合同期限為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10日,甲方每月支付乙方9000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資1500元、崗位工資 4500元、競業限制及保密義務款3000元(其中在職期間每月隨工資發放2950元,另50元在乙方離職后按月發放)。拓索公司(甲方)與李曉蕾(乙 方)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乙方離職后與甲方的勞動關系終止后二年內不受聘于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以及在甲方工作中解除的第三方客戶;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相關 保密義務及競業限制的補償金五十元人民幣整。2014年10月13日,拓索公司以李曉蕾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間曠工6天為由解除 雙方勞動關系。
拓索公司在員工手冊中規定:員工無故缺崗視為曠工,每月累計曠工3次(含)或累計曠工時間超過24小時者,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無任何補償;加班 須有公司指紋考勤記錄,提前申請并于2日內填寫加班單,事先不申請的,或者未經事先同意的視為無效加班;公司將累計員工加班天數,加班天數可以用來調休或 者沖抵無薪病假天數等,需要補薪的法定假期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間,李曉蕾未到崗工作。拓索公司主張李曉蕾上述期間未到崗工作已構成無故曠工,為此,拓索公司向法院提 交李曉蕾于2014年10月11書寫的擅自離崗檢討書予以證明。擅自離崗檢討書載明:“我因個人原因于9月25日至10月8日擅自離崗,在此做出深刻的檢 討。我離崗期間無論是按照倒休還是事假處理,我都聽從公司安排”。李曉蕾認可檢討書的真實性,但主張其未到崗工作一方面因其身體狀況不佳,一方面因專項部 總監以其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通知人事部門不為其安排工作,且人事部門同意其休完假后再與其協商轉崗事宜,其系應拓索公司之要求書寫的檢討書,且其向公司提交 檢討書前公司承諾為其轉崗,拓索公司系違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為此,李曉蕾向法院提交其與拓索公司副總裁兼專項研究總監李連風之間的往來電子郵件予以證 明。李曉蕾于2014年9月24日向李連風發送電子郵件稱:“我最近一直不太舒服……醫生說讓我好好休息一下……我對這個項目的思考也并不比其他人更深 刻,所以總報告撰寫的工作安排給其他幾個研究經理來寫吧,我坐在辦公室一直頭疼,效率也不高,所以我申請回家休息,等不頭疼再來工作吧,您看行嗎?”李連 風于當日回復:“李曉蕾,這種情況下,請你和HR去談這個問題吧,包括具體病假流程,公司的制度,你勞務合同的約定等,如果HR需要我給出意見時,我會反 饋。”李曉蕾于當日回復:“李總,我也不想生病,本來想休息下再堅持著工作,可是你提到我的狀態是不是適合這個工作,我也考慮過……您可以評估一下,我還 能不能勝任這份工作,給我個職業規劃建議也好……”李連風于當日回復:“鑒于你目前的身體狀況,我同意你撤出Apple項目組,我會通知人事暫時不會再安 排給你其他的工作。同時,我也認為你的身體狀況和工作能力不足以支撐項目部的工作要求,由于你的合同期還沒有到,并且一切還是要以身體為重,我認為你可以 與HR協商解決勞動合同問題,至于你們具體的協商時間,我建議你最好今天約一下HR,盡快把你的情況和她說清楚,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拓索公司認可電 子郵件的真實性。庭審中,李曉蕾述稱其感到身體狀況不佳后未去醫院就診,其不能提交證明其需休病假的診斷證明。
李曉蕾主張拓索公司根據指紋打卡記錄及加班申請單確認其加班情況,并從其入職時起累計其加班時間,截至其離職時其累計加班39天6.5小時,為此,李 曉蕾向法院提交錄音、考勤統計表照片予以證明。李曉蕾在錄音中稱“……我就想確認一下的是,我在婷婷那里看到的剩余的這個月加班是39天6.5小時,你說
······